当事人如要提交仲裁来解决已发生的商事(经济)争议, 应以书面方式向惠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递交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或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书、仲裁申请书及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一方当事人收到本会发出的立案通知书和对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 (涉外仲裁案件45日), 应向本会提交答辩书。该方当事人可以承认或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 有权根据同一仲裁协议向对方提出反请求; 可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及与对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 (独任庭或三人仲裁庭) 等。
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为了保证将来的裁决能够顺利执行, 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仲裁法》第39条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 可以根据《仲裁法》第58条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仲裁法》第75条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申请仲裁时, 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按规定预缴仲裁费用(含受理费、处理费), 案件审结时, 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以及主张得到支持的程度确定费用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