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仲裁委员会由惠州市人民政府于1997年批准成立,现为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惠州仲裁委员会职能是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惠州仲裁委员会第八届委员会于2023年12月组成,聘有仲裁员777名,其中港澳台及外国籍81名。
2024年1月,惠州仲裁委员会仲恺中心设立;同年11月,惠州仲裁委员会大亚湾国际仲裁中心设立:同年12月,惠州仲裁委员会博罗中心设立。在各商协会、工业园区设立30余个调解仲裁工作联络点,形成“1+3+N”新发展格局。
2023年4月,惠州仲裁委员会加入金砖国家仲裁合作联盟。2024年7月,惠州仲裁委员会携手广州大学、惠州市法学会、惠州仲恺高新区政法信访办共建打造成立惠州粤港澳大湾区仲裁法治研究中心。惠州仲裁委员会作为大中华仲裁论坛创始成员,与港澳及海峡两岸四地仲裁机构构建协商合作平台,与马来西亚、越南等国家仲裁机构构建沟通协调机制。
2012年11月,设立金融仲裁院。2025年7月,设立全省首家能源化工新材料专业仲裁院。
2026年4月,惠州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定了7个特别规定,分别是《涉外仲裁特别规定》《金融仲裁特别规定》《数字经济仲裁特别规定》《互联网仲裁特别规定》《能源化工新材料专业仲裁特别规定》《知识产权争议仲裁特别规定》《海事航空仲裁特别规定》。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作为民商事争议多元解纷机制的重要一元,仲裁具有独特的优势特点:
自治
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在合同内设置仲裁条款,或另行订立专项仲裁补充协议,也可以就仲裁庭组成、送达等事项进行约定。
专业
仲裁由仲裁员独立断案,而仲裁员是来自法律、经贸、金融、知识产权、科技等行业领域的专家人士,保证裁决专业合理、公平正义。
保密
仲裁不公开审理,保护商业秘密,利于保护当事人的经营情况与信用秘密,利于企业维护信用、修复信用。
独立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高效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国际
仲裁具有广泛的执行效力。仲裁结果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能够在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认及执行。
| 项目 | 仲裁 | 诉讼 |
|---|---|---|
| 裁判组织 | 1. 仲裁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庭)或三名仲裁员(合议庭)审理。 2. 疑难案件可组织专家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咨询意见,但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 |
1. 法院审判组织有三种: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2. 重大疑难案件或合议庭难以形成裁判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合议庭必须采纳。 |
| 裁判人员 | 1. 仲裁员依法从贸易、经济、法律专家中严格聘任。 2. 具体案件的仲裁员,由当事人选择确定;没有选择时才由仲裁机构代为指定。 |
1. 审判人员(即法官)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员。 2. 具体案件的审判人员,由法院依职权指定,当事人无权选择法官。 |
| 受案范围 | 受理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 | 受理各种民事纠纷,包括继承、离婚、侵权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 |
| 管辖规定 | 1. 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限制,各仲裁机构之间地位平等。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任何一家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 涉外争议的中、外国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中国国内的仲裁机构仲裁。 |
1. 一般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 依案件性质、影响程度、争议金额确定级别管辖。另有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的规定。 3. 涉外案件的管辖有特别的规定。 |
| 审理期限 | 简易程序一般从组庭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一般为4个月。如案情复杂,经仲裁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 1. 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 普通程序第一审: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经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不能审结的,可报上级法院批准延长; 3. 第二审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可以延长; 4. 审判监督程序:依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按第一审的审限;对该再审判决不服的,仍可依法提起上诉。 |
| 审理方式 | 不公开审理,案件情况保密;当事人一致同意公开的除外。 | 公开审理,判决内容须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
| 裁判效力 | 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上诉问题。但当事人可以仲裁程序存在法律规定的缺陷为由申请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 | 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15日内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才是终审判决,但当事人仍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申请再审。 |
| 裁判执行 | 1. 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裁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根据《纽约公约》,我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可在全球包括港澳台在内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承认和执行 |
1.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的,可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2. 我国法院的判决在国外的执行应依据相关的司法协助约定获得执行 |
| 不同点 | 仲裁 | 劳动仲裁 | |
|---|---|---|---|
| 仲裁机构的设立 | 依据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机构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依据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地级市可以设立若干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市、县区层层设立。如:惠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
| 受案范围 | 受理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 | 受理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纠纷。 | |
| 受理审理 程序 |
审理原则 | 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等。 | 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即一般应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 |
| 裁决的 效力 |
一裁终局,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争议提请仲裁或起诉,除非该裁决被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 仅有特定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裁终局, 劳动者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 |
| 裁决结果 | 裁决的 执行 |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全球还可以向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 暂无法律明文规定。应由当事人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