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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争议仲裁案

2026年08月18日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A公司受被申请人B公司委托开发某后台管理系统(web端)以及用户系统(小程序),双方签订了《系统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约定:(1)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A公司应完成完成系统产品的开发设计、编码、测试工作,并交付给B公司使用。(2)合同签订后B公司支付定金20%;在A公司完成系统开发并初次交付后的7个工作日内,B公司应支付进度款50%;系统试运行2个月后,若在此期间系统功能及性能完整、正常运行,则B公司向A公司支付剩余尾款。(3)合同中约定了软件开发的交付及验收标准,系统产品功能需求要求具体约定在合同附件一,技术要求约定在合同附件二。


合同签订当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系统开发20%的定金。合同签订后第50日,A公司完成并向B公司交付系统开发产品,该产品已正式上线,并进入试运行阶段。在此阶段,A公司要求B公司验收系统并支付开发款,其后B公司对系统开发产品完成了培训和验收,并签署了《项目验收确认单》、支付了中期款项,A公司向B公司交付了系统操作手册以及相关资料。系统试运行一个月后,由于服务器端口进行了变更,案涉系统无法正常部署和运行,B公司拒绝支付剩余尾款。


申请人A公司提起仲裁称:其已按照B公司要求成功开发并交付系统开发产品,该产品已通过验收并成功投入使用,B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剩余的系统开发费用。


B公司辩称:《项目验收确认单》的签署仅为初次阶段性检查,案涉软件最后无法正常部署和运行,该产品并未达到合同中验收的标准并存在多处bug,A公司未完成维护系统功能及性能完整、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等义务,该软件并未最终交付成功。


(二)争议焦点

案涉系统软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是否已经完成交付?尾款是否应当支付?


(三)裁决结果

案涉系统软件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已经完成交付使用,B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系统软件开发的剩余尾款。


(四)裁决要旨

经仲裁庭查明,首先,案涉系统无法正常部署和运行,是由于服务器端口进行了变更,服务器端口变更是因被申请人B公司的原因导致了服务器环境发生了变化,B公司未向A公司提供符合《系统委托开发合同》约定的系统能继续部署、正常运行的服务器环境。其次,在服务器端口变更前,案涉系统软件已经初步运行,B公司出具了《项目验收确认单》并支付了中期款项,《项目验收确认单》已确认了该系统软件完成合同验收要求,并已完成了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库设计说明书、系统设计结构说明书、功能接口开发文档、测试报告、全部源代码、安装指南和使用指南等完整系统产品的交付。最后,B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系统软件功能存在问题和漏洞,也无法证明A公司拒绝履行修复bug和维护系统正常运行的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B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系统软件开发的剩余尾款。


(五)典型意义

当前,信息产业高速发展,计算机技术应用场景日益广泛,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技术中的重要内容,计算机软件纠纷数量日益增多、种类也纷繁复杂。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的技术事实查明与认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标的是计算机软件,合同的目的是委托方提出特定的软件功能要求,由开发方进行计算机编程开发出满足需求的软件。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部署、运行需要各方共同协作、互相配合,其中涉及需求分析报告确认、系统及界面设计、功能模块安排、需求测试、服务器部署运行、源代码交付等程序。从软件开发直至平稳运行需要一定的过程,期间也容易产生开发失败或出现bug的情形。若发生纠纷,需要先厘清计算机软件的技术问题,再查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本案的争议不仅涉及计算机开发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关系的判断,还与计算机软件是否已经成功部署运行、《项目验收确认单》是否已经完成验收确认、后续运行中断原因等技术问题息息相关,需要技术的专业支持。本案仲裁庭经审查同意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将系统软件开发的完成度、部署运行后中断原因等专业技术问题交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鉴定机构当庭对鉴定报告进行解释,公开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专业鉴定报告的出具为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法律责任提供了重要帮助。



知识产权争议相较于其他民商事争议而言,突出特点是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相互交织。知识产权争议可能涉及人工智能、5G通信、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大数据交易、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案件,明晰相关技术性问题是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前提。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中明确要求:“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由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标志着从立法层面上对仲裁机构引入科学技术力量的支持。司法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强调:“探索技术调查官参与仲裁程序,为查明仲裁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科技专家和技术调查官的加入能够显著应对技术要求高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难题,更快速、准确理解技术开发等经济前沿、复杂领域的客观事实,实现法律专业与技术专业的深度融合,强化仲裁的专业性、高效性与公信力,满足数字经济时代新型复杂纠纷的解决需求。